GMP净化车间洁净室(区)监测操作规程
GMP净化车间洁净室(区)监测操作规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确保GMP净化车间洁净室(区)的生产环境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GMP)的要求,特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GMP净化车间洁净室(区)的空气洁净度、温湿度、压力、微生物等环境参数的监测。
第二章 监测原则
第三条 监测工作应遵循科学、规范、准确、及时的原则。
第四条 监测设备应定期校准和维护,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。
第三章 监测项目及方法
第五条 监测项目包括:
空气洁净度:按GMP净化车间洁净室要求进行监测,包括.5μm、1.μm、5.μm的尘埃粒子数。
温湿度:监测洁净室(区)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。
压力:监测洁净室(区)与相邻区域的压力差。
微生物:监测洁净室(区)内的空气和表面微生物含量。
第六条 监测方法:
空气洁净度:采用自动尘埃粒子计数器进行监测。
温湿度:使用温湿度记录仪进行监测。
压力:使用压力表或差压计进行监测。
微生物:采用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和表面微生物采样器进行监测。
第四章 监测频次与记录
第七条 监测频次:
空气洁净度:生产前、生产过程中、生产后及必要时进行监测。
温湿度:生产前、生产过程中、生产后及必要时进行监测。
压力:生产前、生产过程中、生产后及必要时进行监测。
微生物:生产前、生产过程中、生产后及必要时进行监测。
第八条 监测记录:
监测数据应详细记录,包括监测时间、地点、设备型号、监测结果等。
监测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。
第五章 监测结果分析
第九条 监测结果分析:
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,确保其符合GMP要求。
如发现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,应及时查找原因,采取纠正措施。
第六章 监测设备管理
第十条 监测设备管理:
监测设备应定期校准,确保其准确性。
监测设备应妥善保管,防止损坏或误用。
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记录应完整保存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有相关规程同时废止。